第二批“十四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申报资料展示
临沂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
[字号:大 中 小] 2016-09-06 阅读次数: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院考试的公平、公正,严肃考试纪律,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我院及校内各单位组织或承办的与我院全日制在籍学生有关的各种考试;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在职人员和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二章 考试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工作安排或要求的行为,则认定为考试违纪。学生有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则认定为考试作弊。 第五条 考生有考试违纪行为分别给予如下相应处分: 1.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未在规定座位就座经监考人员提示仍未改正的; (2)拒绝向监考人员出示有效证件或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的; (3)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使用或借用他人计算器等具有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口试、技能考试抽签后未到监考人员指定地点准备答题的; (5)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桌面或座位周围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等在开考前未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4)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5)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未加拒绝的; (6)散布虚假考试信息的。 3.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将装订的试卷私自拆开的; (2)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资料的; (3)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故意书写姓名、考号、标记信息的; (4)藏匿或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的。 4.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或打击报复考试违纪作弊举报人的。 (3)其他严重考试违纪行为。 第六条 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分别给予如下相应处分: 1.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考试过程中携带或查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电子设备的; (2)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通讯笔、隐形耳机等无线通讯工具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7)通过盗窃等不正当方式提前获取试题内容的; (8)经评卷认定为雷同试卷的; (9)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0)在考试过程中有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手势暗号等行为的; (11)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 2.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有计划、有预谋进行集体作弊且形成作弊事实的组织者、策划者; (2)指使他人代考或为他人代考且形成作弊事实的; (3)作弊行为特别严重或态度特别恶劣者。 第七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者,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该门课程不得参加补考,只能参加重修。 考试违纪作弊重犯者根据上一次处分加重一级进行处分。 第三章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第八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1.监考人员收缴违纪作弊考生的相关证据材料。如属于纸质材料,要求考生在违纪作弊材料上签字;如属手机等作弊工具,将作弊工具进行封存并给考生开具收存条,考生事后凭条到所属学院领取。 2.监考人员确认违纪作弊行为及情节,并在考场记录上予以注明。 3.监考人员在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单上填写违纪作弊行为及情节,考生当场签字,监考人员签署意见并签字。 违纪考生拒绝在相关材料上签字或拒绝交存作弊工具的,监考人员及巡视人员等在违纪作弊处理单上说明相关情况并签字,不影响对考生违纪行为的处理。 4.如为校内学业考试,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单经二级院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由教学院部将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单、考场记录复印件及违纪作弊证据材料在考试结束后一小时内,报送教务处; 如为国家级、省级或学院直接安排的考试,经考务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由考务组将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单、考场记录复印件及违纪作弊证据材料在考试结束后一小时内,报送考试主管部门。 5.教务处或考试主管部门收到考试违纪作弊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根据有关规定形成处理意见,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报学院考试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开除学籍处分须经考试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党委(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考试违纪处分一般应在受理后两个工作小时内形成处理决定并予以公示。 6.教务处、学生处和相关学院做好违规处理学生的处分登记、处理决定书送达、学生权利告知、学生教育与安全、学生申诉的受理等相关后续工作。 7.非考生在籍学生的违规证据材料由相关部门及学院进行收集整理,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直接报送教务处按相关规定处理。 8.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在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国家及学院关于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考试违规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在职人员(含考试工作人员),依据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对未明确列出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最相类似行为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临沂职业学院 2016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