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临沂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 |
[字号:大 中 小] 2014-07-21 阅读次数: |
临职院政发〔2014〕56号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提升学生综合职业素质,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合理地利用现有教学资源,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根据《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 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前提,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计算学生学习量、用学分绩点衡量学习质量、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实施学分制的指导思想是:改革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管理模式,体现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现代教育理念,优化学生知识结构与人才培养过程,贯彻因材施教原则,重视学生个性发展,发挥学生的兴趣特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全面提升学生的就业能力。 二、修业年限 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可以延长修业时间,修业年限最长为6年。 对有特殊原因、特别困难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勤工助学。学生因生病或者创业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其中断学习,每次中断时间一般以1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2次。 三、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所占学分比例一般为8:2。必修课学分与选修课学分不可跨类替代。 (一)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实践实训环节等。 (二)选修课包括专业选修课(限选课)和公共选修课(任选课),所占学分比例一般为2:1。专业选修课与公共选修课的学分不可相互替代。 专业选修课是根据岗位需求和专业方向,深化、拓展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学生必须根据本专业的知识体系和自身实际,在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限选课程范围内选择修读某几门课程。 公共选修课是为了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扩大学生专业知识面、培养和发展学生个性特长,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实际需要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 四、学分与学分绩点 (一)学分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也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根据专业特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总学分一般为140-160学分。 学分由课程学分、非课程学分组成。 1.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是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确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按培养方案中课程学时数进行计算,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学分(采取三七作五,二舍八入)。 (1)理论课、理论与实践一体化课程每16学时计1学分; (2)综合实践教育教学课程,包括入学教育、专业认知教育、公益劳动、模拟实习、集中实训、专业实习、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毕业教育、社会实践等每1周计1学分。 2.非课程学分 (1)学生获取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国家或社会行业机构承认的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可获得学分。不分等级的证书计4学分;分等级的证书,初级计2学分、中级计4学分,高级计8学分。 (2)学生参加技能竞赛、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等活动获得优异成绩可奖励学分。 ①学生参加国家和省、市级的各种专业技能竞赛获奖,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4、2学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3、2、1学分;市(院)级一、二等奖分别计1、0.5学分。各级学会、协会组织的竞赛按相应级别降低一个等次计分。发明专利最高记3学分。 ②学生参加学院安排的校内外文体活动获奖,省级及以上一、二等奖分别计1、0.5学分;市(院)级一等奖计0.5学分。被评为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等计1学分。有重大立功表现者计2学分。 非课程学分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指导教师(或组织部门)核实、学生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认定。非课程学分可以置换选修课学分,但最高只能置换8学分。 (二)学分绩点 学生对课程的学习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学分绩点反映了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1.课程绩点 采用课程成绩百分制的,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 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的,课程绩点分别为:4.5、3.5、2.5、1.5、0; 2.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3.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之和÷相应课程学分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是评定奖学金、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免修、推荐升学与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学分绩点,均应填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五、选课、重修、免听、免修 (一)选课 学分制的核心是选课,充分体现学生学习的自主性,自主选择学习课程、学习进度和任课教师。针对我院教学资源状况,必修课按行政班级由学院统一安排授课;选修课按学生所选课程走班上课,一般安排在第二、三、四、五学期授课。 1.教务处在每学期结束前4—6周在校园网上公布下学期各年级、各专业开课计划、课程学分、限选人数、考核方式等。学生根据课程开设计划和自己的兴趣爱好,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网上选课。 2.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选课应避免上课时间冲突。 3.选修课教学班的人数一般为30(特殊小班除外)至150人,如修读的人数超过限选人数,则按选课先后顺序确定;修读的人数不足限选人数,则不开课,由教务处通知相关系部,各系部通知相关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4.教务处于第17周公布选课结果后,学生不得再改选课程。 (二)重修 1.凡考试不合格又未申请补考、补考不合格、无故缺考的必修课程一律实行重修。选修课程可以申请重修,也可以改修其他课程。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重修考核不合格,可继续申请重修。重修的成绩按其实际学习成绩记载。学生重修需向所在系提出申请。 2.学生因违反考核纪律、作弊的,不予补考,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弹性修业年限内,可以申请重修该门课程。 3.重修应根据学分缴纳重修费,收费标准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参照如下公式计算: 每学分收费=学生年学费标准×学制/应修总学分; 重修课程应收费=每学分应收费×课程学分。 4.学生重修应在选课之前,填写《重修申请表》,经系部批准统一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审议通过后,学生方可交费,领取《重修听课证》,凭证听课和参加考核。 5.学生重修一般随下一年级的相应课程跟班上课,也可采取教师辅导、学生自修的方式进行,但必须实行教考分离。重修人数在30人以上者,由教务处统一组班上课。 (三)免听与免修 学习成绩优良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申请免听或免修某些课程。 1.免听。各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值达到3.5以上或重修课程如与其他正在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学生可在开学后第一周向所在系(部)提出免听申请,经所在系(部)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不跟班听课。免听的课程学生仍需完成作业、参加实践教学环节和课程考核。学生一学期免听课程控制在一门。 2.免修。学生通过自修等形式已基本掌握下学期某门课程的内容,且该门课程已经通过学校及以上部门组织的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可在选课时间内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系(部)和开课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入,并注明“免修”。 免修课程以课堂理论教学课程为主,思政课、体育课、选修课、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入学教育、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 六、课程考核、成绩记载 (一)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课程的考核成绩需达到60分(或及格)及其以上方能取得该课程学分,并记载成绩,记入本人档案。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课程,不记学分。 凡未办理选课手续而擅自听课者,或一学期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者,一律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二)考核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非笔试(口试、演示、操作、作品评价)等不同方式进行。理论课程及基础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实验实训课、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校内实训、顶岗实习、毕业实习)、就业指导课、人文素质教育课、入学教育、公益劳动、毕业设计(论文)等,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记分。 (三)缓考。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经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缓考,否则视为旷考。缓考课程的考核在下学期开学第二周进行,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同一门课只能申请缓考一次。 (四)补考。必修课考核不合格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旷考、作弊课程除外),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第二周进行。补考合格者成绩计为60分(或及格),并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选修课、重修课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只能重修,已满足毕业要求的也可放弃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 七、毕业、结业、肄业 (一)毕业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及必修课、选修课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二)结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要求离校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三)肄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且所修课程80%以上取得学分而又要求离校的,发给肄业证。 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结业生或肄业生可以回校重新修完以前未合格的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超过弹性修业年限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八、附则 (一)本办法适应于三年制高职在校生,办法中未涉及的学生管理事项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执行。 (二)学校根据本办法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学管理、人事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等配套规定。 (三)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4级学生开始执行。 临沂职业学院 201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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