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临沂职业学院关于考试违纪处理规定(试行)
[字号: ] 2010-06-28    阅读次数:

 

临职院政字〔2010〕38号

考试工作是保证教学质量、检验学习效果、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在考试工作中,全体师生必须严守考试纪律,严格按照学院的考试管理规定认真进行考试工作。为保证考试的严肃性,形成良好的学风,特制定本处理规定。


一、考试组织工作违纪处理


1.考试期间,学院和系(部)两级必须认真组织好巡视工作,对未按要求进行巡视,或巡视不认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全院通报批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年度考核一律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2.考试工作在学院考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教务处具体负责考试的总体安排和组织工作。各系(部)必须严格按照我院的考试有关规定组织召开考务会,做好命题、试卷印刷、监考、阅卷、评分、成绩管理、试卷存档等工作,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或因工作不认真出现工作失误者,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系(部)考试工作负责人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3.各系(部)要消除一切诱发学生作弊的不良因素,及时上报作弊考生,禁止袒护作弊考生。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严肃处理。


4.各系(部)要认真抓好考前辅导、答疑及复习工作,确保课程教学质量。辅导过程中,严格禁止围绕命题划范围、指重点的错误做法,绝不允许向学生透题、泄题。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同时,追究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处理


1.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监考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迟到、早退、无故不监考者;


(2)在考场内接打电话、大声喧哗、吸烟以及从事与监考无关活动者;


(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者;


(4)监考期间擅离职守者;


(5)监考不认真,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导致考生作弊者;或默许、袒护、纵容考生作弊者;


(6)对考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者;


(7)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者;


(8)未按要求装订、密封试卷者;


(9)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出现较大误差者;


(10)在评卷中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或擅自更改评分标准者。


2.在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杜绝一切作弊行为。发现考生作弊,监考教师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形成书面材料于考试结束后半小时之内上报系(部);对监考不认真,被院、系(部)巡视组在一场考试中发现1名考生作弊者,给予监考教师当面批评教育;发现2名考生作弊者,给予监考教师全院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发现3名及以上考生作弊,或考场秩序较乱,视情节给予监考教师纪律处分,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三、学生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


凡考试作弊者,本人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检查应着重写明作弊情节及本人认识)。根据其检查和监考教师的考场记录,视情节轻重,分别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1.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凡有抄袭他人试卷或有意移动答案让他人抄袭者;


(2)口头提示、打暗号者;


(3)开考后发现在试卷下夹带文字材料者(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袭);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无线通信设备收发、接听信息者(无论是否与考试有关);


(5)考试时间终止后再答卷者。


2.记过处分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交换试卷者;


(2)翻阅教材、笔记、小抄文字材料并已形成事实者;


(3)在补考课程考试中作弊者。


3.留校察看处分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为他人代考或让他人代考并已成为事实者;


(2)有计划、有预谋地策划集体作弊行为者;


(3)同次考试期间累计两次作弊者;


4.开除学籍处分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纪考生不服从监考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并威胁监考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者;


(2)扰乱考场秩序,妨碍考试正常进行者。


四、处理程序


1.对确认考试作弊的学生,监考教师要在考场记录上写明作弊情况,考试结束后立即上报系(部)汇总,系(部)负责人确认作弊情节并提出处理意见,在考试结束后一小时内,送交教务处。


教务处在接收到学生的考试作弊材料后,报学院考试领导小组审批后形成处理结果(其中需开除学籍的学生,报院党委会审批。),当天在全院予以公布。


2.教师违纪(含监考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违纪),学院巡视组、相应系(部)要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教务处。


教务处在接收到教师的考试违纪材料后,当天报送学院组织(人事)部,由学院组织(人事)部报院党委会审批后公布处理结果。


3.学院各有关部门要于处分决定公布后,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后续处置、处理工作。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组织的学生学业考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