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临沂职业学院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字号: ] 2015-05-11    阅读次数:

 

临职院政发〔2015〕28号

为鼓励和引导全体师生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充分展示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和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形成以赛促教、以赛促学的良好氛围,推动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提升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现制定竞赛管理办法如下。

一、范围界定

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以提高师生专业实践能力及职业基本能力为目标,设置比赛奖项并颁发获奖证书的竞赛活动。师生参加的职业技能竞赛须与本人所学专业或从事专业相符。

二、竞赛类别

职业技能竞赛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院级四个级别。各级竞赛分为三类:由各级政府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和全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为一类竞赛;由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为二类竞赛;由各级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牵头组织的为三类竞赛。

三、竞赛组织

(一)申报

1.所有竞赛项目参赛,均须填写《临沂职业学院教师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审批表》(见附件)。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未经审批参加的各类竞赛获奖在学院绩效考核、职称评聘和突出教学成果奖励时不予认可。

2.除政府组织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外,各系部应选择参加影响力大、知名度高的二类、三类技能竞赛项目,每个专业每年参加的学生技能比赛项目不超过2个;对需要通过现场竞技参加决赛的同一项目每个系部参赛队伍不超过2支;学生(队)参赛指导教师原则上不超过1人,比赛有特殊要求除外;对需要通过寄交作品参加全国性、全省性竞赛的项目,寄交决赛的作品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件;同一作品参加不同级别比赛,按获奖最高级别认定。

3.院(系)技能比赛由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报批和实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教师专业技能比武,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教学竞赛。各专业至少每学期组织一次全体学生参与的职业技能比赛。

(二)参赛管理

1.经批准同意参加的各级各类教师职业技能竞赛,各系部要组织内部选拔赛,择优参加。

2.由学院统一申报的教师职业技能竞赛,由学院统一组织校内竞赛,择优推荐参加,相关要求以当年通知或文件为准。

3.除特别要求外,需要通过网络将报名信息传到赛项承办单位的,由参赛选手本人或所在部门进行。

4.参加竞赛获奖的,在获证后十个自然日内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教务处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教务处,不登记者视为放弃获奖认定。每年填报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平台时,获奖者应如实填报,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奖项在职称评聘、分级时的加分。

四、经费管理

(一)学院设立技能竞赛专项费用,重点支持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和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一类技能竞赛和由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二类技能竞赛活动,适度组织参加由各级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牵头组织的三类技能竞赛活动。

(二)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参赛费用。包括参赛发生的报名费、差旅费、集训和参赛期间作品制作发生的耗材、师生生活补助。集训期间教师每人每天补助30元或每天按6-8课时计算工作量,学生每人每天补助10元,期末考试平均成绩按每天0.2分给予鼓励加分。集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天的标准执行。参赛期间教师的差旅费标准按照《临沂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学生的差旅费标准参照教师标准的1/2执行。因竞赛需要超出标准部分,由各系部承担。

(三)承办和参加省级及以上一、二类竞赛项目需购置专用仪器设备的,须经教务处审核、学院领导审批,从学院实验实训条件建设经费列支。

(四)经学院立项的职业技能竞赛项目,按下列标准予以资助(不足部分由系部包干经费负担):

1.一类竞赛项目资助100%。

2.二类竞赛项目,国家级资助参赛费用的90%;省级资助参赛费用的80%,市级竞赛资助70%。

3.三类竞赛项目,国家级资助参赛费用的80%;省级资助参赛费用的70%,市级竞赛不予资助。

参赛获得二等奖、一等奖者,其资助比例可分别提高5%、10%。

(五)竞赛项目结束后,系部将有关费用单据汇总,连同参赛总结报教务处审核、院领导审批,最后与学院财务结算。

(六)每年12月底由教务处负责牵头列出下年度预算计划,报党委批准后执行,执行中原则不做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报党委批准。

五、奖励办法

(一)技能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1.设置特等奖的竞赛项目,特等奖视作一等奖,其余奖项依次类推。金奖、银奖、铜奖和冠军、亚军、季军分别视作一、二、三等奖。

2.未经选拔而直接参加的国家级、省级竞赛项目,按降一级别认定。省级选拔赛以校区为单位组织的,省级竞赛成绩不予认定。

3.国家级、省级美展获奖作品按原获奖级别认定,非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文艺、美术类成果作品获奖按降一等次认定。

(二)对参加技能竞赛获奖的表彰奖励按照《临沂职业学院突出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临职院政发〔2014〕98号)和优秀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学院批准自行参加的竞赛获奖不予奖励。

(三)教师参加技能竞赛或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获奖,作为其职称评聘、评优树先的考核指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奖按《班级学风考核办法》〔2015〕26号和《临沂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2014〕5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学分(成绩)置换,并计入个人、班级和系部量化考核成绩,作为评优树先的重要指标。

六、附则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执行。

附件:1.临沂职业学院教师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审批表

2.临沂职业学院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审批表




临沂职业学院

2015年5月10日

附件下载:

附件1 临沂职业学院教师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审批表

附件2 临沂职业学院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