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临沂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字号: ] 2013-12-05    阅读次数:

 

(临职院政发〔2013〕57号,2013年12月04日发文公布)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防范并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类教学事故,营造良好学风、教风和工作作风,创建良好的育人.00环境,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原则与级别

1.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在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各个环节出现的过错或过失。

2.根据教学与管理的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理论与实践教学(A)、考试与成绩管理(B)、教学管理(C)、教学保障(D)四类。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Ⅰ级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为较大教学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详见附表一)。

3.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遵循客观公正、违者必究的原则。

二、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1.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报告相关系部(部门)和学院教务处。

2.经系部(部门)和学院教务处查实后,确定后果和影响,进行教学事故认定,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附表二)。

3.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复核后,报学院审批做出处理,并行文通报。

4.事故责任人对事故处理如有异议,可在处理结果下达三个工作日内向负责事故认定的部门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事故认定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对事故责任人的申诉进行复核、审议并给出有关结论,并及时告知申诉人最后审议意见。

5.故意隐瞒本部门事故者,或发现事故拖延不报者,一经查出应列为同类事故第二责任人。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教学事故一经核定,视其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全院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任人当年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2.较大教学事故(Ⅱ级)

全院通报批评,责任人当年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不能参加各类评优、评奖。

3.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全院通报批评,责任人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两年内不能参加各类评优,情节严重的予以缓聘。一年内出现两次重大教学事故,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责任人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两年内不能参加晋级、职称评聘,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一年内出现三次重大教学事故直接调离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

4.在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者,最后一次按较大教学事故处理;累计发生三次较大教学事故者,最后一次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5.教学事故的处理结果报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6.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要视情节轻重和财产损失情况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7.对于屡次发生教学事故的系部(部门),将追究系部(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附 则

1.本规定中虽未涉及但对系部(部门)、学院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行为、事件,学院可比照相关条目认定为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2.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2. 临沂职业学院事故认定处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