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临沂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号: ] 2010-11-11    阅读次数:

 

临职院政字〔2010〕55号

各单位:为切实做好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我院制定了《临沂职业学院高职(大专)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临沂职业学院中职(中专)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一:临沂职业学院高职(大专)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附件二:临沂职业学院中职(中专)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一:

临沂职业学院

高职(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学籍分为档案学籍和在读学籍。档案学籍是指被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经复查合格报教育部备案后取得的学籍;在读学籍是指学生于每个学期开学时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后取得的该学期的学籍。

第二章新生入学与档案学籍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附相关证明材料)向教务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时应按规定先缴齐学费等费用,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完有关手续后方能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新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规定者,由学院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复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报考条件、思想品德、体检有一项不合格的;

2.高等学校的在校生、休学学生、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学生;

3.徇私舞弊、违反招生规定入学的;

4.被其他高校开除或涉及法律纠纷未结案的;

5.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学院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新生健康标准者,由学生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申请,由所在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我院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学院审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并且复查合格者,取得档案学籍。

凡取得档案学籍的学生,教务处将其学籍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根据录取时的电子档案及相关信息,统一制作学生证。学生毕业、退学或被开除学籍时,学生证由教务处收回、销毁。

第八条学生档案学籍最多可保留5年。学生毕业、退学或被开除学籍,其档案学籍自然取消。

第三章学籍注册与在读学籍

第九条新生通过入学资格审查,缴齐当学年费用,办理完入学手续,即可取得本学年度的在读学籍资格。

第十条对取得档案学籍的学生,每学年度第一学期开学前两周内按学校规定缴纳足额学费及相关费用,可取得本学年度在读学籍资格。

在读学籍资格审核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进行,审核结果向有关部门公布。学生只有取得本年度在读学籍资格后,方可到系办理在读学籍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取得在读学籍资格的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日期内,到所在系办理在读学籍注册登记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以两周为限,否则以旷课论处。因特殊情况,请假逾期两周以上,经教务处批准,保留其档案学籍,但不能取得本学期的在读学籍。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各系应将如期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本学期在读学籍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对未获得在读学籍学生的处理:

1.电子学籍卡(校园一卡通)被冻结,在学校各种场所被禁用。

2.学生证中对应学期不加盖注册印章,不能作为有效证件使用。

3.不得参加一切教学活动,包括选课、听课、学业考核。

4.不安排校内住宿、图书借阅及享用学校一切教育、教学资源。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可采用五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或二级(及格、不及格)计分制。所有课程均须取得60分或及格及其以上成绩方可获得该课程相应学分。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技能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成绩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30%(根据课程的性质确定)。

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

1.未经批准修读的课程;

2.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3.缺交作业次数达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4.未取得本学期在读学籍学生的所有课程。

第十七条因疾病或其他原因确需缓考者,须出具有关证明,由学生本人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缓考课程的考核在下学期开学第二周进行,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同一门课只能申请缓考一次。

第十八条正常考试不合格者可以在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向所在系提出补考申请,第二周进行补考。补考成绩采用“及格(60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两级记分制,并在学籍档案中标注“补考”字样。

第十九条凡考试不合格又未申请补考、补考不合格、无故缺考的必修课程应当进行重新学习。选修课程可以重新学习,也可以另选其他课程。学生重新学习需向在读学籍所在系提出申请。重新学习的成绩按其实际学习成绩记载。申请重新学习的课程须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学生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减少考试项目或免考,其成绩根据考勤、课堂纪律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注明“作弊”字样,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满后,经教育表现较好,在修满基本学制后,弹性修业年限内,可以给予重新学习机会;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基本学制内,给予重新学习的机会。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1.确有专长,转专业能更好的发挥其专长的;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4.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专业,由本人申请,经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后,办理学生专业调整手续,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专业跨文、理大类不能进行专业调整;按艺术类招生的学生不能进行专业调整。

第二十四条新生转专业手续,一律在入学后一个月内进行。非一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调整专业,特殊情况每年集中办理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办理,过期不再受理。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及完善手续前,必须在原专业学习,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已在我院取得档案学籍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学:

1.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我院现开设任何一个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院校或地区学习的;

2.经学院调查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

3.经严格考核,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学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已经升入毕业年级的;

5.应予以退学的;

6.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方法办理:

1.学生转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有转学学生名字的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

(2)学生本人申请及所在系和学院意见;

(3)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情况、各科成绩单和体检表。

2.学生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学生提出转学申请,备齐应提供的各种材料,经转入、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双方学校批准后,报双方学校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完成学籍变动,进入转入学校学习。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1.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修养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或请假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计算休学时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的课程成绩有效;跨学期休学,按两学期计算。学生不能连续休学两年。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而休学,学校保留其档案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期间对已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在校学生入伍前,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可免试,根据平时学习情况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在校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服现役期间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由本人申请,可及时复学,完成学业。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出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应提交有关证明,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批准后,本人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二条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期间保留档案学籍。

2.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一切待遇。

3.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在学校住宿,不得在学校听课或参加考试。

4.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

5.休学期间的安全责任转移至学生及其家长。

第三十三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对其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复学),经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

2.休学不足一学期者,复学后,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原年级所学课程考试,考试及格者,可跟原年级学习;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及格者,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已合并或不连续招生,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3.休学期满不按规定日期办理复学手续者,由系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学院研究同意,按退学处理,取消档案学籍。

4.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章退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1.连续四学期取得学分平均低于15学分的;

2.超过学制规定的年限仍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

3.休学期满,两周之内不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4.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的;

5.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办理注册登记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个人提出退学申请经劝说无效的。

第三十五条学生退学,一般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报学院审批。学院审批后,教务处通知有关部门,通过学生所在系发给学生退学证明,同时报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退学的学生必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无故逾期不办理规定手续者,学校有权注销其学籍。

第三十六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章请假与考勤

第三十七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活动。各种教学活动均须考勤,考勤方式由授课教师和学生所在系根据课程特点决定,并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宣布。

第三十八条课堂教学(含实验、实训课)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实习、社会调查、集体劳动、军训等实践性环节每天按6学时计算。

第三十九条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急病或紧急事故应在事发后一天内补假)。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请假超期而未续假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第四十条按学期统计学生旷课情况,根据旷课学时数,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学生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请假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病假应附指定医院诊断证明。请病、事假两周内,由系审批;超过两周者,由系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事假一般不超过两周,病假一般不超过6周。在考试期间请假,同时需要办理缓考手续。

2.请假及销假批件一并存放于系部办公室,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学院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彰和奖励的方式有:通报表扬,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第四十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以下几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十四条给予学生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核准事实,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开除学籍的学生,应经过学院研究通过后,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存档,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表现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四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六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学生的奖励与处分,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和相应系及时记录到学生的学籍档案中。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十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学分,并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等级证书,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毕业论文、实践环节等学分,但达到应修学分的90%以上,学生自愿结束学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条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且修读合格课程超过40学分,但低于应修学分的90%,因某种原因退学者,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达不到肄业规定者,发给学习证明。擅自离校而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明和学习证明。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三年)的最后一年,由于个别课程应重新学习,或毕业实践环节不及格而结业者,可在弹性学制内重新学习,重新学习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应按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二:

临沂职业学院

中职(中专)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普通中专、职业中专、高中后中专,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到校缴齐第一学年学费等费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四条新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到校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开学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如发现学生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或可能对他人健康产生影响,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可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下学年开学前经县(区)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已痊愈的,由学校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如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备案。同时建立新生学籍档案,并将新生学籍卡加盖教育主管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学生即取得中专学籍。

第七条学校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所修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第八条学生取得学籍后,每学期都应进行注册。学生在每学年度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日期内按学校规定缴纳足额学费及相关费用,才能进行学期注册。各系部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组织学生注册,并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因故不能及时到校注册者,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连续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学校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条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为3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为1年。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二条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但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成绩考核

第十三条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成绩和操行评定两个方面。学生学业成绩,要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对学生的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评定;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一般、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学生的操行要依据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和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进行评定。考核成绩、操行评语和毕业鉴定应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内容和方法,根据教学(考试)大纲的要求确定。

第十五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学生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减少考试项目或免考,其成绩根据考勤、课堂纪律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学生自学某门课程,并已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了考核,成绩达80分(良好)以上,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的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考核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核为主,并适当参考平时成绩。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

1.未经批准修读的课程;

2.上课缺勤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课程;

3.缺交作业次数达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课程;

4.本学期未注册学生的所有课程。

第十九条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的考核,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二十条学生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应出具有关证明,由学生本人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缓考课程的考核在下学期开学第二周进行,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同一门课只能申请缓考一次。

第二十一条凡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在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向所在系提出补考申请,第二周进行补考。补考成绩采用“及格(60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两级记分制,并在学籍档案中标注“补考”字样。无故缺考或考试违纪的学生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注明“作弊”字样,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凡考试不合格又未申请补考、补考不合格、无故缺考、考试作弊的,在毕业时由本人提出补考申请,学院安排一次性补考。

第二十四条学生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二十五条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二十六条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以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五章 留级与跳级

第二十七条同一学期内不及格(经补考后)课程门数达三至五门者,应予留级。下列情况课程门数的计算:

1.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按一门课程计。

2.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计。

3.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学期、学年都进行考核时,每学年可取其平均值,按一门课程计。

第二十八条留级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80分(良好)以上水平的课程,本人提出申请免修时,教务处可根据该课程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以两次为限(三年以下学制的,以一次为限);留级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留级生应向学校交付一定数额的培养费,具体标准由学校确定。

第三十条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或提前毕业,应符合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且跳越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已全部考核合格,经学校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允其跳级或提前毕业。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转学:

1.在校学习未满一学期;

2.毕业年级;

3.休学期间。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系部审核,经教务处同意,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应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可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后,学校应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应当有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

2.请假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的。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计算休学时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一年制的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学期)。学期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的课程成绩有效;跨学期休学,按两学期计算。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安全责任转移至学生及其家长。

第三十八条学生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

第三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同一学期内课程考核成绩(经补考后)有5门以上不及格的;

2.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3.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的;

4.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的;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以上的;

6.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的;

7.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按本规定所作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退学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章请假与考勤

第四十四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活动。各种教学活动均须考勤,考勤方式由授课教师和学生所在系根据课程特点决定,并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宣布。

第四十五条课堂教学(含实验、实训课)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实习、社会调查、集体劳动、军训等实践性环节每天按6学时计算。

第四十六条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急病或紧急事故应在事发后一天内补假)。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请假超期而未续假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第四十七条按学期统计学生旷课情况,根据旷课学时数,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学生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请假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病假应附指定医院诊断证明。请病、事假两周内,由系审批;超过两周者,由系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事假一般不超过两周,病假一般不超过6周。在考试期间请假,同时需要办理缓考手续。

2.请假及销假批件一并存放于系部办公室,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及某方面事迹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

第五十条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开除学籍处分要设立听证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申辩。对个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议,经学院研究后,方可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表现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五十一条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二条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五十三条凡触犯国家宪法和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四条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4.取得规定的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

第五十五条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

第五十六条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延期毕业,延期毕业时间不超过两年。亦可暂发结业证书,边工作边学习,学生在两年的时间内,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达到毕业条件,可换取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市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和校长印章,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第五十八条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九条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条学生学籍信息由学校登录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和更新。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